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文件精神,原“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名称正式变更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且笔试和面试均合格的考生,将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同等使用,无需更换,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3年内有效。
特此公告。
教育部考试中心
2013年9月3日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陕西教师资格证网 [ http://www.jszg.sn.cn/ ]文章归属栏目:
技术支持:深圳市广元创优网络有限公司 粤ICP备19080791号
本站为陕西教师资格证网站,所有报考信息以陕西省教育考试院(www.sneea.cn)为准。
Copyright © 2016-现在 陕西教师资格证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