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关注"NTCE讯考"

普通话考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二)

整理编辑:陕西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7-11-12   浏览量:()

  承接上文,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一)

  第十五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为:

  1.教师和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3.影视话剧演员;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师范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影视话剧表演专业以及其他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

  6.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接受测试的人员的普通话达标等级,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社会其他人员可自愿申请接受测试。

  第十八条 在高等学校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可随所在校学生接受测试。

  测试机构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开展测试工作,须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第十九条 测试成绩由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认定。

  第二十条 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三条 应试人对测试程序和测试结果有异议,可向执行测试的测试机构或上级测试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任或宣布测试员证书作废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测试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试机构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

  只有了解了相关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你猜哪个更好的去施行,在准备的过程中也能够避免一些违反规定的事情发生,希望这些资料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 陕西教师资格证网 [ http://www.jszg.sn.cn/ ]
文章归属栏目: 普通话考试
陕西教师资格证网声明:
(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教育考试院及教育局官方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本网注明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体,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方式:邮件952056566@qq.com
  • 扫码进群

    咨询教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等

陕西教师资格证专题

技术支持:深圳市广元创优网络有限公司 粤ICP备19080791号

本站为陕西教师资格证网站,所有报考信息以陕西省教育考试院(www.sneea.cn)为准。

Copyright © 2016-现在 陕西教师资格证 版权所有